关于3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
为持续整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,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,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成果,督促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纪法意识,严守纪法底线,现将查处的3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:
一、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二级主任科员吴兆醉驾问题
2022年8月15日,吴兆在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贺州大道市自然资源局路段时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。经鉴定,吴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mg/100ml。2022年11月,检察机关对吴兆作出不起诉决定。2023年6月,吴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(影响期两年)、政务撤职(由二级主任科员降为四级主任科员)处分。
二、贺州市平桂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廖鑫酒驾问题
2023年3月3日,廖鑫在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中路时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。经检测,廖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mg/100ml。2023年3月,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、罚款1000元并记12分的行政处罚。2023年7月,廖鑫受到党内政务警告处分。
三、贺州市平桂区大平瑶族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干部谢崇艳酒驾问题
2023年3月9日,谢崇艳在饮酒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,驾驶未定期检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平瑶族乡古那村-大平瑶族乡里头村2公里200米处时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。经检测,谢崇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mg/100ml。2023年3月,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、罚款1150元的行政处罚。2023年4月,谢崇艳受到政务警告处分。
上述通报的3起案例,反映出在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,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政治意识缺失,纪法意识淡薄,存在侥幸心理,不惜以身试法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,以案为鉴、以案为戒,坚决摒弃侥幸心理,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,自觉维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。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,对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,及时纠治,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。全区纪检监察系统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,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问题的查处力度,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,发现一起查处一起,并深挖彻查背后可能存在的违规吃喝等隐形变异“四风”问题,持续释放纠治“四风”全面从严、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,不断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成果。
编辑:谭名仪